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
- 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页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本规定时,可依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受到处罚。
- 公布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 任何人不得在标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程序以外的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的规定销售和流通收集的电子邮箱
-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禁止收集,销售或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将其用于信息传送。